【观点】基于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税收审计模式探索
来源:中国审计
经济民生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必然给现行税收审计模式带来影响,基于此,本文将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审计模式进行初步探讨。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对税收审计模式的影响
本次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税务机构的职责进一步明确,改革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笔者认为,对税收审计模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地方审计机关的税收审计可能面临无对象可审的局面。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按照这样的体制安排,税收征管业务主要由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单独进入税务系统审计,不仅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还容易与审计署形成重复监督,同机构改革的原则精神相违背。因此,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审计的首要任务是要解决地方审计机关的税收审计对象和任务问题。
第二,实现税收审计全覆盖任务更加艰巨。审计机关必须抓住国税地税机构合并这一契机,进一步转变思想,开拓创新,创新税收审计模式,将审计全覆盖在税收审计领域落到实处。
第三,税收审计对运用大数据审计技术的需求更为迫切。金税三期完成后,国税地税机构已运用相同的税收征管系统,为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提供了税收征管业务的技术保障。这也使得税收审计更加依靠大数据审计技术,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审计、更大规模开展税收审计提供了契机。
第四,税收审计的内容进一步拓宽。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因此,对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审计,也成为税收审计的一项内容。这一方面要求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研究调整审计机关内设机构及职责划分;另一方面也要求税收审计人员掌握社会保险费收入审计的相关业务知识,具备相应审计能力。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的税收审计模式设想
笔者认为,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审计模式应按照中央关于建立集中统一审计监督体系的要求,从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税收数据大集中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统一组织、共同参与、总体及区域分析、分散核查、上下联动、成果分享。具体来说,就是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税收审计,审计署有关业务司局及派出机构、地方审计机关共同参加。在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对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数据总体分析和区域分析,找出应进一步审计的重点和问题线索。审计署派出机构和省、市、县审计机关税收审计人员在各地根据数据分析情况分散核查,反馈核查情况并沟通本地税收征管审计其他事项。税收审计中涉及中央预算收入执行的,纳入中央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报告;涉及地方税收的,由相关地方审计机关纳入地方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审计报告。
以上税收审计模式并不是全新创造。不少地方审计机关在税收审计中已经在一定区域内进行了初步实践,证实了其可行性。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税收审计模式,还有很多工作要做。第一,面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的新情况,各级审计机关要有清醒的认识,原有的税收审计模式已不可持续,必须适应新形势,采用新的税收审计模式。第二,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以及应承担的职责任务等情况,研究税收审计部门机构设置、职责任务和人员配备等。第三,各级审计机关的税收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要树立全国税收审计“一盘棋”意识,统筹谋划,精诚合作,抓住国税地税机构合并的契机,推动税收审计深化发展。第四,在新的税收审计模式思路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环节具体操作流程,做到有序衔接、无疏无漏。第五,进一步做好大数据审计培训工作,提高税收审计人员的计算机审计能力。特别是针对金税三期系统抓好大数据审计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推动税收审计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为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做出应有贡献。(审计署税收征管审计司 沈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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