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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借号买车”的注意了!小心“车”“号”两空

如今“小客车指标”一“号”难求,成为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一些人因此“借号买车”,但这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使买卖双方都付出沉重代价。


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一起确认车辆转让协议无效案审结,法院还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收回涉案小客车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涉案当事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白先生与王先生于2010年12月24日,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将白先生所有的捷达牌轿车当天转让给王先生。白先生提供使车辆正常使用的手续,王先生付购车款3.5万元,之后王先生将捷达轿车转卖,并于2012年7月出钱买了一辆长安牌小轿车,并使用白先生的小客车指标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


前年2月,王先生又将长安轿车转卖,并委托卞先生购买了雅阁轿车,继续使用白先生的小客车指标及身份证等材料办理了变更手续。


目前,雅阁轿车登记在白先生名下,但一直由王先生占有、使用,并缴纳相应保险费用。白先生遂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转让协议无效,要求王先生向其返还雅阁轿车,同时白先生给付车辆折价款5万元。


就此法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于2010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


此案双方明知因北京市现行政策,涉案车辆无法办理过户,仍签订转让协议,导致协议违反合同法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担责。由于已交付给王先生的捷达轿车已灭失,无法返还,故王先生已付给白先生的3.5万元应认定为折价补偿,无需返还。


而雅阁轿车是王先生出资购买,与车辆买卖协议无关,不属“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故法院不支持白先生要求王先生返还雅阁轿车并给付折价款3.5万的诉求,最后判决车辆转让协议无效,驳回了白先生的其他诉求。


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小客车指标还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官认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小客车指标不得转让,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所以该判决生效后,法院已依法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收回登记在白先生名下的雅阁轿车对应的小客车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白先生提出的指标申请,对于王先生的违法行为,亦建议参照白先生的处理方式一并惩处。


法官特别提醒大家,“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会导致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一旦车辆出现违章、交通事故等问题,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权利人都会面临涉诉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而这种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的行为,一经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查证属实,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权利人更要承担“车”“号”两空的严重后果。


北晚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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