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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e组织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其它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权限,地位非常特殊。

中国最早的中央银行于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它是清末官商合办的银行,模仿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而建立。

1928年11月1日,法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责。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正式宣告成立。199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组,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机构定位


监管地位

(1)20世纪80年代以前,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是金融业或银行的监管。


(2)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监管的唯一主体,已无法适应新的金融格局。这是因为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传统作用正受到挑战,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于是许多国家通过另设监管机构来监管越来越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3)从各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监管体制可分为四类:分业经营且分业监管,如法国和中国;分业经营而混业监管,如韩国;混业经营而分业监管,如美国和香港地区;混业经营且混业监管,如英国和日本等。 是否由中央银行担当监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银行仍负责全面监管的;有中央银行只负责对银行业监管的;也有在中央银行外另设新机构,专司所有金融监管的。

中央银行的职能


1.发行银行:发行信用货币;

2.政府的银行:执行金融政策;代理国家财政;
3.银行的银行:集中存款储备金;充当最终贷款人;

4.管理金融活动的银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


担保角色


作为支付体系的使用者
中央银行需要自行交易以转移资金,主要包括通过支付体系清算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货币政策;进行政府债券的支付结算(包括发行和兑付)。
作为支付体系的成员
中央银行可以代表自己的客户(如政府部门和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进行收付。
作为支付服务的提供者
这些服务包括为商业银行在支付体系的运作提供结算账户;单独或与其他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一起,为支付体系提供系统硬件、软件、操作程序或通信网络。
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人

这个作用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支付体系管理者;支付体系的成员的监督者;为支付体系提供管理和计划;仲裁争议和处理赔偿,提供技术标准。另外,还可以作为结算的担保人。


金融监管


完整的金融监管是一个连续、循环的过程,它由市场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风险评价、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相关要素和环节组成。


(1)机构功能定位 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运作、发展的空间,具体体现在该机构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2)市场准入广义上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3)业务运营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监管,主要是通过监管当局(如中央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以及借助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及时发现、识别、评价和纠正金融机构的业务运营风险。这是监管当局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4)风险评价 风险的综合评价是金融监管人员在综合分析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结果及来自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基础上,对被监管机构所存在风险的性质、特征、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做出的及时、客观、全面的判断和评价。

(5)风险处置 金融监管当局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


性质责任

一个由政府组建或者在私人银行的基础上改组形成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 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也是中央银行性质的具体体现。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保障金融安全与稳定、金融服务。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对调节货币供应量、稳定币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它集中保管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发放贷款,充当“最后贷款者”。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是国家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也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同时为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代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政府筹集资金;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种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有:货币发行、集中存款准备金、贷款、再贴现、证券、黄金占款和外汇占款、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的划拨清算和资金转移的业务等。


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央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目标服务,这是由中央银行所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


央行的责任如下:(并非所有银行均拥有下列功能)


执行基本货币政策


独占钞票发行权


担任政府的银行以及银行中的银行(最后的借款来源)


管理国家外汇交易、黄金准备与发行公债


管制、监理银行业


订定官方利率─用以管理通货膨胀与汇率─透过多样政策机制影响利率


货币政策


央行负责执行国家选择的货币政策。无论是强势货币、金本位货币、联系汇率制度还是货币联盟,央行最基本的工作都包括建立国家币制。当一个国家拥有自己的币制后,就牵涉到货币标准化,基本上就是本票形式:本票是在某些情况下保证将票据兑换为金钱的承诺。过去通常都是金钱可以兑换固定金额的贵重金属。许多强势货币,因此保证兑付不再仅止于保证兑付同币别的相同金额。


央行之所以被称为银行,是因为手中握有资产(外汇、黄金、以及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央行的基本负债就是流通货币,还有银行本身资产担保的负债。比较不常见的状况是,管辖强势货币的央行创造新货币以支付负债,且理论上并无金额上限。


多数央行会直接(货币联盟的央行采行此法)或间接连动他国货币。在间接的状况下,央行利用握有的外币以固定比率稳住本国货币;使用此机制最值得注意的国家和地区为香港和爱沙尼亚。


在强势货币国家,掌控货币者以货币政策作为达成目标利率或其他目的的快速手段。


央行 vs. 国家


央行并没有标准化名称,但多数都采用国家银行的形式(例如:英格兰银行、加拿大银行、俄罗斯银行);部分则定位为国有银行,如乌克兰国家银行。许多国家可能以民营银行以国有方式经营的状况,另外还包括州立银行或拥有完整独立功能(如融资进出口)的准政府主体。


有些国家,尤其是共产国家,国有银行只是用来象征货币主权与融资用,如白俄罗斯分行(州立银行)。其他国家的国银则是用来表示央行不只是稳定货币,还包括充分就业、工业发展等目标。


干预利率


典型的央行会控制某些短期利率,因而影响股市、债券市场、房地产和其他利率。以欧盟央行为例,他们在主席委员会会议中公告利率(联准会则是在理事会议中宣布)。


联准会与欧盟央行都由1个或一个以上的中央主体组成,负责有关利率、公开市场操作规模与形式、执行政策分行的主要决策。以联准会为例,包含了地方联准会;欧盟央行辖下则有国家央行。


强制力限制


与一般人认知相反的是,央行并没有十足权力,执行政策时有所限制。最重要的是,虽然大家可能认为中央银行控制一部份或所有利率和汇率,经济理论以及实证显示在开放市场中不可能同时操控利汇率。关于有限权力最有名的理论是蒙代尔(Mundell)的“不可能的三位一体”(Impossible trinity),该理论假设同时紧盯货币政策(广义而言,即利率)、汇率(固定汇率)和维持资本自由流动是不可能的。大部分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开放资本自由流动,本意就是央行可以紧盯利率或汇率,但不可能同时紧盯两者。


即使紧盯利率,大部分央行对于个人和企业实际支付的利率影响力仍有限。


即使是美国也必须以买卖外汇的方式达成目标。在最有名的政策失灵里,索罗斯利用英镑钉住欧洲央行的关系加以套利,此次套利为索罗斯带来20亿收入,并使英国花费80亿元稳住英镑,使得英国被迫放弃此强制力限制政策。后来他曾经严厉批判粗糙的银行政策,认为不应该有人可以做出像他这样的事情。


主要职能


中央银行职能主要以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是一个“管理金融活动的银行”,同时,还有以下职能:


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是一国或某一货币联盟唯一授权的货币发行机构。


1、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必要性。


第一,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是货币正常有序流通和币值稳定的保证。在实行金本位的条件下,货币的发行权主要是指银行券的发行权。要保证银行券的信誉和货币金融的稳定,银行券必须能够随时兑换为金币,存款货币能够顺利地转化为银行券。为此,中央银行须以黄金储备作为支撑银行券发行与流通的信用基础,黄金储备数量成为银行券发行数量的制约因素。银行券的发行量与黄金储备量之间的规定比例成为银行券发行保证制度的最主要内容。在进入20世纪之后,金本位制解体,各国的货币流通均转化为不兑现的纸币流通。不兑现的纸币成为纯粹意义上的国家信用货币。在信用货币流通情况下,中央银行凭借国家授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而成为垄断货币发行的机构,中央银行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货币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发行货币。


第二,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币值稳定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若存在多家货币发行银行,中央银行在调节货币供求总量时可能出现因难以协调各发行银行从而无法适时调节银根的状况。


第三,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统一货币发行使中央银行通过对发行货币量的控制来调节流通中的基础货币量,并以此调控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


2、统一货币的必要条件


第一,中央银行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时发行货币,保持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基本一致,为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第二,中央银行应从宏观经济角度控制信用规模,调节货币供给量。中央银行应适当掌握货币供给增量,处理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第三,中央银行应根据货币流通需要,适时印刷、销毁货币,调拨库款,调剂地区间货币分布、货币面额比例。


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充当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需履行的职责如下:


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为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必须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以保证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具备最低限度的支付能力。
第二,有助于中央银行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从而控制货币供应量。
第三,强化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
第四,为商业银行之间进行非现金清算创造条件。

充当银行业的最后贷款人最后贷款人指商业银行无法进行即期支付而面临倒闭时,中央银行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支持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


中央银行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为商业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


其一,票据再贴现,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转贴给中央银行以获取资金;
其二,票据再抵押,即商业银行将持有的票据抵押给中央银行获取贷款。
创建全国银行间清算业务平台商业银行按规定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交存存款准备金,各金融机构之间可利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资金清算,这加快了资金流转速度,节约了货币流通成本。于是,中央银行成为银行业的清算中心。

外汇头寸调节。中央银行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进行外汇买卖,调节商业银行外汇头寸,为商业银行提供外汇资金融通便利,并由此监控国际收支状况。


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具体体现在:


1.代理国库。

国家财政收支一般不另设机构经办具体业务,而是交由中央银行代理,主要包括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


2.代理政府债券发行。

中央银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办理债券到期还本付息。


3.为政府融通资金。

在政府财政收支出现失衡、收不抵支时,中央银行具有为政府融通资金以解决政府I临时资金需要的义务。中央银行对政府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为弥补财政收支暂时不平衡或财政长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为防止财政赤字过度扩大造成恶性通货膨胀,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应尽量避免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


第二种,中央银行直接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


国际储备包括外汇、黄金、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尚未动用的特别提款权等。
第一,对储备资金总量进行调控,使之与国内货币发行和国际贸易等所需的支付需要相适应;
第二,对储备资产结构特别是外汇资产结构进行调节;
第三,对储备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负责储备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基本稳定。


5.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进行金融事务的协调与磋商,积极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与发展。参与国际金融重大决策,代表本国政府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两国金融、贸易事项的谈判、协调与磋商,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管理与本国有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办理政府间的金融事务往来及清算,办理外汇收支清算和拨付等国际金融事务。


6.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中央银行处于社会资金运动的核心,能够掌握全国经济金融活动的基本信息,为政府的经济决策提供支持。
  

职能变化


(1)由一般货币发行向国家垄断发行转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对中央银行的认识有所深化,从而强化了对它的控制。这大大加快了中央银行的国有化进程,由此实现了中央银行由一般的发行银行向国家垄断发行即真正的发行银行转化。
(2)由代理政府国库款项收支向政府的银行转化。随着中央银行国有化进程的加快,中央银行对国家负责,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代理的身份,从而实现了中央银行向政府银行的转化。
(3)由集中保管准备金向银行的银行转化。进入20世纪中叶,中央银行不与普通商业银行争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银行的职能并成为金融体系的中心机构,这标志着它向银行的银行转化。
(4)由货币政策的一般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离不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在具体运用中大大加强并注重其综合功能的发挥,即由过去的一般性运用向综合配套运用转化。

(5)各国中央银行的金融合作加强。随着各国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保证各国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稳定,各国中央银行为了共同抵御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彼此之间的合作越来越紧密 。 


服务职能


1、为政府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a、代理国家财政金库,执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代理政府发行和销售政府债券,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
b、作为政府的金融代理人,代办有关金融业务,如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等;
c、根据政府需要,通过贷款或者购买政府债券的方式为政府筹措资金;

d、代表政府参加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和为政府充当金融政策顾问。


2、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的主要内容


a、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保管准备金;
b、为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债务关系办理转账结算和提供清算服务;

c、当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需要资金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时,对其提供贷款或者信用,以及其他形式的融资服务。


3、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主要内容是:


a、依法发行国家法定货币并维护货币的信誉和货币币值稳定;
b、通过货币政策、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和活动,使之配合适应国民经济的需要;
c、搜集、整理和反映有关经济资料以及自身的资产、负债状况,并定期公布,为各有关方面制定政策、计划、措施提供参考;

d、为维护银行客户存款安全所进行的其他活动等。


监管职能


1、中央银行行使监管职能的对象
(1)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

(2)对金融市场的设置、业务活动和运行机制进行监督管理。


2、监督职能的主要内容:
(1)制定有关的金融政策、法规,作为金融活动的准则和中央银行进行监管的依据
和手段。
(2)依法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设置统筹规划,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和其他重要事项。
(3)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4)管理信贷、资金、外汇、黄金、证券等金融市场,包括利率、汇率。
(5)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清偿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准备金情况。

(6)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稳健经营等。 


调控职能


中央银行以国家货币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通过金融手段,对全国的货币、信用活动进行有目的、有目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其预期的货币政策目标。 


主要业务


支付清算


(1)提供账户服务 在各国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实践活动中,中央银行一般作为银行间清算中介人,为银行提供清算账户,通过清算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来实现银行间转账。
(2)运行与管理支付系统除了提供账户服务以外,中央银行参与和组织行间清算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即是运行与管理重要的行间支付清算系统。一个稳定的、有效的、公众信任的支付系统,是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中央银行运行的支付系统通常包括账户体系、通讯网络和信息处理系统。
(3)为私营清算系统提供差额清算服务很多国家存在着多种形式的私营清算组织,而一些私营清算系统尚在实施差额清算,为了实现清算参加者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很多清算机构乐于利用中央银行提供的差额清算服务,后者通过账户进行差额头寸的转移划拨,即可完成最终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银行不仅运行管理整个支付系统,还以提供信贷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大额支付系统是中央银行提供信贷的重点,尤其是当大额支付系统所处理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终局性支付指令时,中央银行的透支便利更为重要。


投放抵押


2014年10月18日央行通知,将通过常备借贷便利工具(SLF)获得流动性支持,共计金额约2000亿元左右。此外中金报告预计央行实际投放的流动性可能高于2000亿元,达到3000-4000亿元。


中金报告,央行投放方式不是此前所传的SLF,而是需银行提供债券质押的PSL。中金认为,此举再次释放了流动性宽松的信号,尤其是在实际M2增长明显低于政策目标的情况下。


黄金净买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简称IMF),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各成员国派正、副理事各一名组成,一般由各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每年9月举行一次会议。


跨境贷款

2012年12月4日韩国方面表示,已与中国就12月晚些时候允许两国银行从现有的货币互换安排借入资金达成协议,以鼓励两国的本币贸易结算。根据韩国财政部和韩国银行(央行)当天联合发布的声明,中韩3600亿元人民币的货币互换额度将以贷款形式获得,以允许两国贸易企业以韩元和人民币结算。12月5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此举将直接有利于稳定韩元对人民币汇率,间接有利于稳定韩元对美元汇率,因人民币对美元的稳定性远高于其他货币。他还认为,此举对韩元特别是人民币的国际化大有裨益。


2012年12月27日中国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发布公告称,央行已批准深圳前海地区试行开展深圳和香港两地间的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可以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此举建起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的新里程碑尽管该项目还处于试点性质,实施范围也非常有限,但如果加以扩展,则最终将有助于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与中国大陆金融系统的整合。

中国央行


起源

户部银行。户部银行是清末官商合办的银行,1905年8月在北京开业,它是模仿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而建立的我国最早的中央银行。
大清银行。1908年,户部银行改为大清银行。
  
辛亥革命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中央银行

中国银行。1911年的辛亥革命,促使大清王朝复灭,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成立之初,曾自我标榜为“纯属商业银行性质”。但事实上,它后来成了北洋政府的中央银行。1913年,交通银行取得了与中国银行同等地位的发行权。1914年,交通银行改定章程,已经具备了中央银行的职能。


以上两行,共同作为北洋政府的中央银行。


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政府为了保障战时财政需要,大量向中央银行借款,并且纷纷强迫中央银行停止或限制银行券兑换,从而造成战后经济混乱的局面,通货膨胀非常严重。


与此同时,由于前一阶段各国中央银行的创立和发展总结出了具体经验,这时候推动中央银行的成立也已经有了良好基础。所以总体来看,这个时期是中央银行发展历史上最快的阶段,中央银行职能也有了进一步扩大。


孙中山创立的中央银行

1924年8月,孙中山领导的广东革命政府在广州创立中央银行。1926年7月,国府移迁武汉,同年12月在汉口设中央银行。原广州的中央银行改组为广东省银行。1928年,汉口中央银行停业。


国民党时期的中央银行
1928年1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中央银行,总行设在当时全国的经济金融中心──上海,在全国各地设有分支机构,法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责。

1949年12月,中央银行随国民党政府撤往台湾。


革命根据地的中央银行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共产党在建立根据地以后,就成立了人民的银行,发行货币。如1927年冬,闽西上杭县蚊洋区农民协会创办了农民银行等。
1932年2月1日,苏维埃国家银行正式成立,苏维埃国家银行还在各地设分支机构,以带动根据地银行走向集中和统一。
1934年10月,苏维埃国家银行跟随红军长征转移,1935年11月,它改组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西北分行。同年10月,国家银行西北分行改组为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设在延安。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解放区迅速扩大并逐渐连成一片,整个金融事业趋于统一和稳定。1948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


完善


一方面,各国纷纷对中央银行进行国有化改造,直接接受国家控制与监督,任命中央银行负责人;另一方面,颁布专门法律来规范中央银行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方面的主要职责,强化宏观调控职能。与此同时,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更加频繁和紧密。


1948~197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石家庄正式宣告成立。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随军迁入北京,以后按行政区设立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办事处),支行以下设营业所,基本上形成了全国统一的金融体系。


这一时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全部集中了全国农业、工业、商业短期信贷业务和城乡人民储蓄业务;同时,既发行全国唯一合法的人民币,又代理国家财政金库,并管理金融行政,这就是所谓的“大一统”的中央银行体制。


1979~198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继恢复和建立,对过去"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有所改良。但从根本上说,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宏观调控能力和政企不分等方面并无实质性进展。同时,随着各专业银行的相继恢复和建立,“群龙无首”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1984~1998年的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专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


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1998年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0月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组,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级分行,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一个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体系已经形成。


革新


央行限额

央行此前对于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条码支付的一纸暂停令引起轩然大波。2014年3月18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常务副会长蔡洪波在中国支付体系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等二维码支付相关标准体系等建立以后,鉴定达标后可能还可以做。这也是央行下属协会高管对此发表的首度回应。


央行限额令遭网友纷纷吐槽暂停支付宝及二维码支付引风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演讲中也指出,金融本来就是经营风险的,如果过分关心风险,就有可能扼杀创新。 


虽然有了“暂停”的说法,但体验发现,在很多地方,二维码支付仍然是消费者钟爱的付费方式。可以网上支付。


破产赔偿


2014年1月6日银监会召开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会上表示,2014年将扩大银行业对内对外开放,试办由纯民资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银行,试点先行,首批试点3至5家,成熟一家批设一家。央行计划的50万元限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假如储户在单一银行的存款不高于50万元,万一银行破产倒闭,储户将获得与实际存款金额相等的全额赔偿;如果存款超过50万元,则最多获赔50万元,超出部分或者不能获得赔付,或者像美国和中国台湾一样,按一定比例赔付。并且只赔存款,不赔理财产品;只赔个人,不赔企业。


逆回购操作


2015年9月10日,央行公告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开展800亿元逆回购操作,期限为7天,中标利率为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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